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现住址: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三菱牌小型轿车沿榆树市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树市第五中学附近,被榆树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7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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