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上海**建筑安装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住江苏南京市栖霞区**庄**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镇居委会**组**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0****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寅春路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呈乙醇阳性,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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