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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杭某某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杭某某独贵特拉镇杭锦淖尔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和平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杭某某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4.26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4.26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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