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县,住望某某**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4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8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望某某至四段地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先锋镇白六村路口路段处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望某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物证有王某某驾驶的车辆;
2. 书证有望某某公安局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
3.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陈述;
4. 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此次犯罪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知罪、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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