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工作于云南**汽修,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组。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云******号“帝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1mg/100ml(乙醇/血)。
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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