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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21992********,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号,现住址新乡市红旗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5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白色燃油二轮车,行驶至新乡市新飞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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