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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土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87********,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和盛园三期**号楼**单元**室,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州高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10时1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青AFG***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敦煌收费站广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4mg/100ml,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0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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