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2********,汉族,**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员工,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筠连县**乡**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0时59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6****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沿成都市天润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高新区天润路与顺泽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某进行检测和对王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13mg/100ml和119.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