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社区**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4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疏影,执业证号:1510120131153****,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蓝色**牌小型轿车搭载证人袁某某沿本市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3.5毫克/100毫升。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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