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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1********,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惠水县好花红镇往惠水县城方向行驶。当晚21时51分许,当车行至惠水县城人民南路西门加油站路口300米(小地名:涟江医院门口)处时,被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惠水县涟江医院抽血,并将抽取的血液样本送至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39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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