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520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F3****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德阳市旌阳区德孝路由孝泉向扬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孝泉镇五会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90.9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5.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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