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3********,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贵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邀约朋友张某甲、陈某、张某乙等人在德江县玉水街道城北一家餐馆吃饭喝酒,期间王某某喝了两杯白酒。21时许,王某某持有效“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鄂EZ****的白色起亚K5小型轿车,载醉酒的张某甲、陈某二人从饭馆出发往德江县城南方向行驶,途经德江县玉水街道时代上层路段(秀河线182公里5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德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德江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70mg/100ml。
经德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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