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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5********,高中毕业,群众,德州市**国际旅行社导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居住地: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4日23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凯迪拉克小型轿车行驶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路与长河大道交叉口等红灯信号时,李某某驾驶的鲁******的小型轿车与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体内的乙醇含量较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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