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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理处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理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GU****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07国道察北管理区白马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乙醇含量为80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1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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