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理处,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理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GU****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07国道察北管理区白马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乙醇含量为80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1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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