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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金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1********,汉族,小学肄业,住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3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21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豫BPE85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开封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王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26.30 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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