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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79********,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镇**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3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KE****机动车行驶至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夹江路路段,被交警例行检查时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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