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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广西**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现住南宁市兴宁区**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Q号小型轿车,途经南宁市青某某厢竹大道辅道,至厢竹大道南宁监狱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1.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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