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凭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5********,广西宁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镇**队**号,现住广西凭祥市**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8的小型客车,从凭祥市沿国道322线行驶至凭祥市**镇**路段时,碰撞横穿公路的被害人米某某,造成米某某受伤。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经凭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并赔偿全部医药费,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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