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亚运大道进东豪路西107米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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