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经鉴定,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 124.40mg/100ml)驾驶粤SQ****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照片,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驾驶资格,系被现场抓获,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无相关从重处罚情节,亦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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