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8年嘉兴月嘉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8嘉兴嘉兴嘉兴嘉兴,回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区**村**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浙FM7***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越秀春天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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