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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9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8时40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绿驹牌电动二轮车,从盂县**镇**村到**街,由西向东行至**村**花园小区路段时,与逯某某驾驶的晋A*****小型轿车接触。经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此事故中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逯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3.45mg/100ml。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王某某赔偿逯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归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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