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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2198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21时2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8灰色朗逸牌小型轿车,被民警在安宁街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1mg/100ml,案发地在榆次五中对面。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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