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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乡**路**号,系农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0的小型汽车,沿箕城西街准备返回**小区家中,当行驶至安泰商城附近时,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89毫克/100毫升。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3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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