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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7********,汉族,中专文化,系青州市**街道办事处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住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昭德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昭德路与范公亭路路ロ)北100米处时,与孙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汽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本案民事部分已处结。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驾驶人身份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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