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自诸城市林家村镇恒达饭店行驶至**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