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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济宁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7时25分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灰色现代轿车,行驶至**路**路路口附近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浓度为106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14.5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现场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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