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济南市济阳区回孙路行驶至1KM处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2±6.3mg/100ml,系醉酒状态。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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