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6198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天福苑小区路口时被查获。经对王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8±4.3mg/100ml。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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