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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2时03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历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S**线**路北约4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检验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3±4.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符合《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试行)》第15条规定的“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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