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6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山东省**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与家人饮酒至21时许,即驾驶鲁A0****号小型汽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环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4月1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3±3.8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20年4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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