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部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龙口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乡**村**号,住:山东省龙口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的小型轿车从龙口市**烧烤店出发,沿G228国道向西行至港栾大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1.79mg/100ml。
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口市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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