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汪将,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3时50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3***学号小型轿车从新桥经福昆线往龙广方向行驶,行驶至福昆线2173公里+500米(小地名:新桥加油站)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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