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0615,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户籍所在地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村**宿舍。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15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顺牌路沈桥支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顺安镇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9.9 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能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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