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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39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路至**县道路段北5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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