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39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路**路至**县道路段北5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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