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Z9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临涣镇**南侧(户籍所在地濉溪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濉溪县S23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1KM+500米处时,与同方向朱某某驾驶的撞到公路中间隔离墩又反弹回公路右侧的皖******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朱某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场呼气检测,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王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2020年8月27日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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