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1********,汉族,中专文化,池州市贵池区**镇**站**站长,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路**商住楼附楼**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贵池区烟柳路由东向西直行,行至015号路灯杆(华邦阳光城小区北门)地段时,撞到前方同向汪某某所驾的皖A*****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人许某某打开的车门上,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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