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城关镇民安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团结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5/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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