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威县**。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威县**大街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6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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