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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威县**。

本案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威县**大街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6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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