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2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津R****7号的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东侧300米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西堤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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