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侦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鲁N****7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东某某无瑕街兴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河大道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0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