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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四川省高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站工人,户籍地四川省高县**镇**组**号**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宿舍**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9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高县罗场镇建设路沿罗场镇新街往南华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罗场新街农村信用社门口,遇陈某某驾驶的川******轻型货车倒车掉头时,与陈某某发生争执、打斗。公安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酒驾嫌疑,经酒精呼气式检测,王某某酒精浓度为102mg/100mL。经抽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样本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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