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东本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本市向峨方向沿蒲村街往善庆街方向行驶。当日14时20分许,王某某驾车行至善庆街路口时,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随后王某某被带往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1.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查证,王某某驾驶证已被注销,其所驾川A*****东本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因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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