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9********,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蓬安县文君东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为88mg/100ml,民警立即将王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案发当天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4.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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