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号,现住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他人饮酒到深夜。23日10时许,王某某驾驶川CV****小型轿车从大安区仁和路途经大安区人民医院前往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大队。10时20分许。王某某将车停入燊海井停车场,步行到大安大队。在咨询违停罚款的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0mg/100ml。随即,民警将王某某带至自贡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送鉴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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