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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新津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4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受案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7****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新津县新普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新普路十五团路口处时,被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含量测试,王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浓度为122.4mg/100ml,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8.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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