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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3197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攀枝花市西区春风巷1号4栋1单元7号出发,欲前往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母亲家。23时45分许,该车行至G4216蓉丽高速丽攀段新庄收费站外广场准备进入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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