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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号附**号,住四川省仁寿县******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武侯区太升南路附近一饭馆吃饭喝酒。次日0时许,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方向往龙舟路方向行驶。0时52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处,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0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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