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中午14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F8****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广汉市雒城镇长沙路西段往广汉市三星堆博物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沙路西二段新金雁大桥桥下时,被民警现场挡获。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王某某的供述;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王某某驾驶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血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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