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广安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酒后驾驶号牌为川x40280的红黑色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广安三中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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